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7號
KLDV,110,補,97,202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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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黃振峯
王派汪
徐瑞玉
范馥巖
許人升

黃斯靖
謝孟霖
洪嘉志

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旺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土地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雖提出坐落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第一 類登記謄本,惟原告提出之謄本其上所載土地所有權部並未 列載共有人之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致本院無法確認起訴狀 所載當事人是否確為全體共有人,亦無法確認是否已有共有 人死亡。爰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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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