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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5號
KLDV,110,補,105,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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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春波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陳冠諺
郭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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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