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號
KLDV,110,消債聲,1,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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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裕雄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裕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 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裕雄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嗣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此悉經本院 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則其本件復權聲請,即與旨揭法條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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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