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鄭梅雪、鄭金萬之全體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
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梅雪尚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473,53 1元及利息,迄今不與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被繼承人鄭金萬 所有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4989建號,為此 請求本院准許聲請人代位相對人就其上不動產,為全體繼承 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同時准予分割,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提起遺產分割之 訴,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