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4號
KLDV,110,司促,874,20210208,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施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貳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施月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10年02月0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
)102,321元未給付,其中28,593元為消費款;70,128元為利
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87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593元施月雲自民國110年02月0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