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08號
KLDV,110,司促,1208,2021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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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盛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盛宏於民國(下同)96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
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
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
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7,
194元未為清償(手續費10元、消費款47,847元、預借
現金26,000元、已到期之利息2,837元及違約金500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73,847
元自11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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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