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9年度,987號
KLDV,109,基簡,987,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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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987號
原 告 簡秀
訴訟代理人 簡兩全


被 告 湯阿英

訴訟代理人 余麗君
被 告 鄭志清

訴訟代理人 楊壽
被 告 莊惠琳



訴訟代理人 謝進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4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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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