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黃簡鳳 吳玉輝 黃楓林 黃耀瑩 黃耀寬 周添貴 周添榮 周裕華 陳彥廷 陳琬星 吳澤良 陳建章 蔡哲維 黃啟良 黃啟宏 黃淑真 黃淑燕 周秀卿 黃淑華 黃世君 黃秋霞 張烝銘 張瑋倫 張耀友 郭張碧玉 莊鳳鳴 莊振昌 莊振忠 前列黃簡鳳、吳玉輝、黃楓林、黃耀瑩、黃耀寬、周添貴、周添榮、周裕華、陳彥廷、陳琬星、吳澤良、陳建章、蔡哲維、黃啟良、黃啟宏、黃淑真、黃淑燕、周秀卿、黃淑華、黃世君、黃秋霞、張烝銘、張瑋倫、張耀友、郭張碧玉、莊鳳鳴、莊振昌、莊振忠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錦碧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9年12月9日命於七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2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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