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22號
KLDV,109,司聲,222,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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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黃簡鳳

吳玉輝

黃楓林

黃耀瑩

黃耀寬

周添貴

周添榮

周裕華

陳彥廷

陳琬星

吳澤良


陳建章

蔡哲維

黃啟良
黃啟宏
黃淑真
黃淑燕
周秀卿
黃淑華
黃世君
黃秋霞
張烝銘
張瑋倫

張耀友
張碧玉
莊鳳鳴
莊振昌
莊振忠
前列黃簡鳳吳玉輝黃楓林黃耀瑩黃耀寬周添貴、周添
榮、周裕華陳彥廷陳琬星吳澤良陳建章蔡哲維、黃啟
良、黃啟宏、黃淑真、黃淑燕、周秀卿、黃淑華黃世君、黃秋
霞、張烝銘張瑋倫張耀友、郭張碧玉莊鳳鳴莊振昌、莊
振忠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錦碧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9年12月9日命於七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2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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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