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騰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騰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楊騰憲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 觸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 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 1至3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 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悉由本院 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筱蘋
【附表】受刑人楊騰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9日凌晨某不詳時間 105年6月4日凌晨某不詳時間 105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562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562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5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562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562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39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8月3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37號(編號1至2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37號(編號1至2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