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紀威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 ○○○○○○○○)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7年2月7日106年度訴字第683號、107年9月21日107年度基簡字第
139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 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 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第3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第3 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 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監所與 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 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 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 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 訴,就令監所長官嗣後將上訴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 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仍屬已經逾期。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具狀向監所長官就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83號(下稱甲案)、107年度基簡字第1 399號(下稱乙案)提出上訴(聲請狀誤載為刑事抗告狀, 然細究書狀內容應係對上開判決表示不服之意),然上開甲 案業於107年6月21日確定,乙案業於107年12月14日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 開案卷(甲、乙案)查核屬實,被告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 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