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字,110年度,42號
KLDM,110,基交簡,42,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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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誌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誌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林誌坤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時,不得違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9年1 2月14日15時許起至同日18時餘許止,在基隆市○○區○○路000 號「來坐小吃店」飲用威士忌酒之酒類,之後,竟未待酒精 作用消退,仍於同日19時餘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於同日20時許,途經基隆市○○ 區○○路00○0號前,因不勝酒力違規駛越雙黃線,先後擦撞對 向車道由楊賜郎所駕駛車號為000-00號營業小客車及李明智 駕駛車號為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後失控倒地,經警據報將 其送醫後,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21時許,對其施以 吐氣酒精測試,測得林誌坤之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 0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林誌坤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 度值達為每公升1.02毫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9年12月1 5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110年度偵字第53號卷,第15至20頁、第73至74頁),核 與證人楊賜郎李明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2毫克)、財 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 禍事故現場草圖、診斷證明書、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



查詢機車車籍各1件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可採信,而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犯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三、玆審酌被告飲酒後仍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欠缺深刻 反省及忽略家人之擔心,適經警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高達每公升1.02毫克(見同上偵字第53號卷,第41頁), 顯見其視道路交通安全於無物,罔顧公眾往來安全,並漠視 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對交通安全所生 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改之意,兼衡其 犯罪手段、目的、家庭經濟狀況不富裕及未曾故意受有期徒 刑以上宣告之犯罪前科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件在卷可徵;復酌,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 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 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 飲酒時高出2倍,而吐氣酒精濃度達0.5MG/L以上時,將使駕 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 時高出10倍,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0.75MG/L時,駕駛人將 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 25倍,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1.0 MG/L時,將造成中度中毒, 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見蔡志中 著,對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 究會講義)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我節制,並 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承 擔後果,且喝含酒精成份之酒後駕車代價係行政罰鍰數仟元 新臺幣、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 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且亦勿自以為自己酒量佳,而漠 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因而致自己置於潛 在危險境地,併警示被告避免日後故態復萌、勿心存僥倖, 不要自己害自己了。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件在卷可徵,是其素行尚稱良 好,且其於109年12月15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 同上偵字第53號卷,第15至20頁、第73至74頁),亦有悔改 之意,是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其經此警詢、偵訊及本 院上開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並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再三



斟酌認本件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均以宣告緩刑2年 ,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 刑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況且喝酒之代價係行政 罰及罰鍰、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 民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職是,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 更高價格好酒,之後,坐計程車或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 返家,切勿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 不容易、辛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 給國庫,實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 僥倖自己害自己了,否則,自己貪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 做自受惡果,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 潛在危險境地,尚且有可能拖累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 出不必的愛心錢,造成自己犯錯別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 自己的人碎碎唸提醒,自己才知道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 再者,賺辛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而給自己機會,不要結交 酒肉朋友,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 ,如此朋友似可以永續結交,否則,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 交喝酒朋友全失蹤,自己應乘這次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 可用朋友有幾人,以供自己未來交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 加以更改調整一下自己習慣,亦不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 自己好好反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 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 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 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 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 的心,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不再酒駕受罰害自己,自 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 渾身散發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 開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 要硬擠了,更不要難為了別人,作賤了自己,何必呢?再者 ,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 醫療費用係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 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 人?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 重病臥床的自己嗎?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辛苦賺錢給 自己用,更不要與自己荷包辛苦錢過不去,若存錢比喝酒快 ,錢多存一些,平安健康多給自己一些,因此,自己切勿貪 圖方便、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硬擠進監獄世界,不要在生 命盡頭往回看時,喝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這條喝酒心蛇 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到頭來得不償失,變成



自己終生遺憾,來不及後悔,實不值得如此為也,日後,自 己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自 己給自己一條平安路,亦給大家共享這一條平安路,這樣的 駕車心態觀念往返,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交通來往。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七、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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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