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7號
CYDV,110,補,57,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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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4,58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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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