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羅振霖
羅立宇
羅英升
黃炎菊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 告 羅伯倫
林英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
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土地面積1,889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200元,原告應
有部分分別為1/4、1/12、1/12、1/12,合計為1/2。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966,900元【42001889)2】,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0,303元,並補提上開
土地第一類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