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8號
CYDV,110,補,48,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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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代 理 人 洪鑀芸
被 告 洪茂勳
簡怡惠即簡麗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分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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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