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王信用
王閔媗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柏淮
前列王閔媗
法定代理人 陳渝婕
聲 請 人 傅可竹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珮如
前列傅可竹
法定代理人 傅綜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信用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王柏淮、王珮如、王閔媗、傅可竹部分)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王牛仔之繼承人,聲請 人等願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 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 第1項、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 5項、第 6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於先順序之繼 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始得依法繼承,倘前 順序仍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尚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 ,自於法不合。
三、查被繼承人王牛仔(男,民國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於109年12月1日死亡,聲請人王信用 為被繼承人王牛仔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等件在卷可稽,其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又聲請人 王柏淮、王珮如、王閔媗、傅可竹固為被繼承人王牛仔之孫 子女、曾孫子女而為被繼承人王牛仔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有 渠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惟被繼承人王牛仔第一順位繼承 人中,子女王湘玲、王櫻樺、王季雅尚未合法聲明拋棄繼承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其合法拋棄繼承權前,聲請人王 柏淮、王珮如、王閔媗、傅可竹尚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 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