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9號
CYDV,110,司促,459,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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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5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蔡文連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張上仁之繼承人、鄭昆河王倉明間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 以債權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得命債權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上仁之繼承人、鄭昆河王倉明 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並未釋明已對主債 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及主債務人張上仁已選任遺 產管理人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命債權人於通 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資料及已對主 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此項已於110年2月2日 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雖債權人於110年2 月3日陳報狀敘明:「緣因被繼承人張上仁於民國109年7月2 5日死亡,其繼承人張永昇張馨方張博雅張永芳、張 瑛政、張上財等人均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未取得執行名義 致無法查調被繼承人張上仁財產之資料,為保障債權人之權 利,請求鈞院發函准予聲請人補正被繼承人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以釐清是否有無 財產可供選任遺產管理人。」,惟此項敘明與前述110年1月 28日命補正之內容無關,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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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