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67號
CYDV,110,司促,1767,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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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吳惠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0,051元,及自民
國109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3%計算之利息,
暨㈠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 即①自109年10
月29日起以4,533元;②自109年11月29日起以9,082元;③自1
09年12月29日起以13,647元),按年息0.423%計算之違約金
; ㈡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 以本金餘額280,051
元按年息0.423%計算之違約金;㈢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以內者,以本金餘額280,051元按年息0.846%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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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