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他字,110年度,3號
CYDV,110,他,3,20210219,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他字第3號
抗 告 人 黃千真


上開當事人就本院110年度他字第3號提出抗告。按抗告,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抗告並未繳納前開抗告費用,請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
告人之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