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他字第3號抗 告 人 黃千真 上開當事人就本院110年度他字第3號提出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抗告並未繳納前開抗告費用,請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人之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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