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01號
CYDV,109,訴,701,2021020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趙蔡春蘭
趙婉玲
趙婉茹
趙國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在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在繼承被繼承人趙文雄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84,794元,以及從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被告趙蔡春蘭應該在繼承被繼承人趙文雄遺產所得範圍內,就前項應給付金額,給付原告從民國109年11月26日起到民國109年12月10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被告趙婉玲應該在繼承被繼承人趙文雄遺產所得範圍內,就第1項應給付金額,給付原告從民國109年12月8日起到民國109年12月10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被告趙國翔應該在繼承被繼承人趙文雄遺產所得範圍內,就第1項應給付金額,給付原告從民國109年11月26日起到民國109年12月10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趙文雄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負擔百分之77,其餘的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前4項所命給付,在原告以新臺幣211,600元提供擔保後,可以假執行;被告如果為原告提供擔保新臺幣784,794元,也可以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本來是以趙文雄為被告,之後,因為對趙文雄 的送達文書被退回,經本院通知提出趙文雄最新戶籍謄本,



而知悉趙文雄已經在民國109年8月17日死亡,因而變更被告 為趙蔡春蘭趙婉玲趙婉茹趙國翔。被告雖然抗辯原告 補正不合法等語。但是,我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嚴密,戶政 機關只能依法給予戶籍資料,因此,主張權利人在提起訴訟 之前往往因為不能先取得義務人的戶籍資料,而不知道義務 人是不是仍然生存,而且我國已經從農業社會轉變為工業社 會,鄰居之間,甚至於親屬之間的關係、聯繫,已經不如以 前,主張權利人也難以探知義務人是不是仍然在世,只能先 以該義務人為被告。如果不允許主張權利人在提起訴訟後補 正、變更義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則主張權利人原來因為起 訴而取得的中斷時效、遵守期間等利益,將因為起訴被駁回 而喪失,顯然有失公平及保護權利的意旨。因此,原告前述 變更(補正),應該准許。
二、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8,460 元,以及從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的利息;被告應該從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到返 還土地並拆除地上建物為止,按每6個月給付原告77,290元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後補正被告為趙蔡春蘭趙婉玲趙婉茹趙國翔,並更正聲明為:被告趙蔡春蘭趙婉玲趙婉茹趙國翔趙文雄的繼承人應該在繼承所得 遺產範圍内,連帶清償原告1,018,360元,及從起訴狀繕本 送達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審核原告所為屬於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的聲明,應該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的主張和聲明:
㈠坐落嘉義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是原告 所有,訴外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107年10月12日勘查 土地現場時,發現本件土地被訴外人趙文雄(被告的被繼承 人)長期占有,占用面積945.15平方公尺,而通知原告,原 告才知道趙文雄占有本件土地。原告在108年4月19日以府建 管理字第1080083085號函請趙文雄簽立切結書返還本件土地 及繳清使用補償金,趙文雄在同年5月3日陳情請求原告免收 使用補償金。原告再以108年5月21日府建管理字第10801074 46號函覆趙文雄,表明本件土地是縣有土地,應該依照嘉義 縣縣有土地及房舍被占有處理原則以及嘉義縣縣有不動產被 占用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趙文雄也再次陳情請求原告 准予拆屋還地以及免收補償金。原告陸續以108年7月4日府 建管理字第1080134960號函、108年11月7日府建管理字第10 80236123號函、108年12月24日府建管理字第1080280111號



函告知趙文雄繳納使用補償金。
趙文雄因無權占有本件土地面積945.15平方公尺,被告應該 在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1,018,360元:
 ⒈趙文雄長期無權占有而使用本件土地面積945.15平方公尺, 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有最高法院61年 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造成原告損害,依照民法 第179條規定,趙文雄應返還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本件土地 遭趙文雄無權占有使用的事實是經嘉義市環保局在107年10 月11日發現,趙文雄應該返還從107年10月11日起回溯5年間 ,也就是從102年10月12日起到107年10月11日止的使用補償 金,而依照嘉義縣縣有土地及房舍被占有處理原則第6條以 及嘉義縣縣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條規定,土地的使 用補償金的租金率是按照申報地價的百分之5計收。因此, 從102年10月12日起到107年10月11日止的使用補償金共計68 9,576元(計算式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趙文雄已經在1 09年8月17日死亡,被告趙蔡春蘭趙婉玲趙婉茹趙國 翔是他的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規定,被告 應該在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前述689,576元。 ⒉被告經在109年11月20日自行拆除本件土地上的地上物,並且 把本件土地返還原告,依照嘉義縣縣有土地及房舍被占有處 理原則第6條以及嘉義縣縣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條規 定,原告應該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收取從發現占用之日 起,到沒有依法處理完成前的使用補償金,因此本件相當於 租金的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應該計算到109年11月20日 為止。從107年10月12日到109年11月20日止,被告無權占有 使用本件土地,原告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向被告收取這段 期間的使用補償金共計328,784元(計算式如附表一編號7至 10所示)。
 ⒊綜上,被告應該在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前2項所示相 當於租金利益的不當得利,總計1,018,360元。 ㈢聲明:被告應該在繼承被繼承人趙文雄遺產所得範圍内連帶 給付原告1,018,360元,以及從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到清 償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的抗辯和聲明:
 ㈠對於原告主張被告的被繼承人趙文雄無權占用本件土地面積9 45.15平方公尺的事實,不爭執。但是,否認原告是在107年 10月11日發現趙文雄無權占有的事實。
 ㈡退一步來說,縱使原告是在107年10月11日發現趙文雄無權占



有的事實,並且通知趙文雄給付使用補償金,但是原告並沒 有在通知後6個月內起訴,依照民法第130條規定,請求權時 效視為不中斷,原告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從起訴起回溯超過 5年的部分,已經罹於時效,原告只能請求從起訴時起往前 回溯5年間的不當得利金額。
 ㈢原告依據本件土地的公告地價以及年息百分之5為租金率計算 本件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被告沒有爭執。而且被告已經 在109年11月20日自行拆除本件土地上的地上物,並且把土 地返還原告。
 ㈣如果原告的請求有理由,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被告 只在繼承趙文雄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給付使用補償金的責任 。
 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的理由
 ㈠下列事實,兩造沒有爭執,應該可以相信是真實的: ⒈如貳、一、㈠所記載的事實。  
 ⒉趙文雄已經在109年8月17日死亡,而被告是趙文雄的繼承人 的事實。
 ⒊被告已經在109年11月20日拆除本件土地地上物並且把土地返 還給原告的事實。
 ⒋本件土地從102年起到109年,各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如 附表一「公告地價」欄記載的事實。  
 ㈡趙文雄無權占有而使用本件土地面積945.15平方公尺,應該 認為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的利益,並且造成原 告損害,原告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 的利益,有法律上依據。以下認定原告可以請求返還的金額 :
 ⒈從102年10月12日起到104年9月30日期間的請求,不能准許:  
 ⑴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租金的給付請求權,因為5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又租約終止後的賠償以及其他沒有租賃契約關係 的賠償,在名稱上雖然和租金不同,但是,實質上仍然是使 用土地的代價,債權人應該同樣按時收取,不因為契約終止 或者不成立,而認為時效的計算有所不同。(最高法院49年 台上字第1730號民事判例採取相同見解)。因此,本件返還 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應該認為因5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
⑵又消滅時效,從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起訴 而中斷,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2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



。本件訴訟是在109年9月30日繫屬在本院,有蓋有本院收狀 章的訴狀可以證明。依據前述規定,本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權,在繫屬日後以及該日回溯5年間(104年10月1日)部分 的消滅時效,已經因為起訴而中斷。至於回溯超過5年(從1 02年10月12日起到104年9月30日止)部分,原告雖然曾經以 如貳、一、㈠內所示函文請求趙文雄給付使用補償金(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但是,依照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為 請求而中斷時,如果請求權人沒有在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 視為不中斷。本件原告並沒有主張、證明在為前述請求後6 個月內對趙文雄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則前述因為請求而中斷 的時效,依法視為不中斷,應該認為該部分請求權已經因為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⑶依照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被告就前述已經罹於時效的請求權,已經提出時效抗辯,原 告仍然請求被告給付,就欠缺法律上依據而不能准許。 ⒉從104年10月1日起到109年8月17日為止期間,原告得請求返 還的金額,計算如附表二編號1至6項所示。而這部分的請求 金額,是趙文雄生前占用本件土地所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在趙文雄死亡後,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規定 ,應該由被告在繼承趙文雄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負返還義 務。因此,原告請求被告在繼承趙文雄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 給付,有法律上依據,應該准許。
⒊從109年8月18日起到109年11月20日止這段期間,趙文雄所遺 占用本件土地的地上物,仍然沒有拆除,為被告因繼承而公 同共有。被告自應就這段無權占用期間所受相當於租金的不 當得利(金額及計算式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連帶負返還 的義務。則原告請求被告在繼承趙文雄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 給付這部分金額,也有法律上依據,應該准許。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屬於返還不當得 利之債,給付沒有確定期限;又是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據 前述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該連帶給付的金額,請求從被 告從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 分之5計算的利息,有法律上依據。經查,被告趙蔡春蘭



趙婉玲趙婉茹趙國翔分別是在109年11月25日、109年12 月7日(109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109年12月10日(109年 11月30日寄存送達)及109年11月25日收受起訴狀繕本,應 該各從109年11月26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11日以及 109年11月26日起,給付前述利息。 
 ㈣依照以上論斷,原告依據不當得利及繼承的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在繼承趙文雄遺產所得範圍內,⑴連帶給付原告784,794元 ,以及從109年12月1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 的利息;⑵被告趙蔡春蘭就前項應給付金額,給付原告從109 年11月26日起到109年12月10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 息;⑶被告趙婉玲就第⑴項應給付金額,給付原告從109年12 月8日起到109年12月10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⑷ 被告趙國翔就第⑴項應給付金額,給付原告從109年11月26日 起到109年12月10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部分,為 有理由,應該准許;超過前述應該准許範圍的請求,欠缺依 據,不能准許,應該駁回。
 ㈤就原告勝訴部分,兩造都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 行或者免為假執行,經審核都和法律規定相符,因此,本院 分別酌定相當的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原告其餘的請求既然 被駁回,則該部分假執行的聲請,也失去依據,應該一併駁 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一:
占用嘉義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計945.15平方公尺 編號 占 有 期 間 天數 公告地價 年利率 不當得利金額 追繳前5年 1 102年10月12日到102年12月31日 81天 2,509元/㎡ 5% 26,313元(計算式:945.15㎡×81天/365天×2,509元/㎡×5%=26,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 103年1月1日到103年12月31日 365天 2,509元/㎡ 5% 118,569元(計算式:945.15㎡×365天/365天×2,509元/㎡×5%=118,569元) 3 104年1月1日到104年12月31日 365天 2,509元/㎡ 5% 118,569元(計算式:945.15㎡×365天/365天×2,509元/㎡×5%=118,569元) 4 105年1月1日到105年12月31日 365天 3,236元/㎡ 5% 152,925元(計算式:945.15㎡×365天/365天×3,236元/㎡×5%=152,925元) 5 106年1月1日到106年12月31日 365天 3,236元/㎡ 5% 152,925元(計算式:945.15㎡×365天/365天×3,236元/㎡×5%=152,925元) 6 107年1月1日到107年10月11日 284天 3,271元/㎡ 5% 120,275元(計算式:945.15㎡×284天/365天×3,271元/㎡×5%=120,275元) 107年10月12日嘉義市環保局現場勘查知悉 小 計 689,576元 使 用補償金 7 107年10月11日到107年12月31日 81天 3,271元/㎡ 5% 34,304元(計算式:945.15㎡×81天/365×3,271元/㎡×5%=34,304元) 8 108年上半年 108年上半年 3,271元/㎡ 5% 77,290元 9 108年下半年 108年下半年 3,271元/㎡ 5 % 77,290元 10 109年1月1日到109年11月20日 324天 3,335 元 /㎡ 5 % 139,900元(計算式:945.15㎡×324天/365×3,335元/㎡×5%=139,900元) 總 計 1,018,360元 附表二:
編號 占 有 期 間 天數 公告地價 年利率 不當得利金額 1 104年10月1日到104年12月31日 92天 2,509元/㎡ 5% 29,886元(計算式:945.15㎡×92天/365天×2,509元/㎡×5%=29,886元) 2 105年1月1日到105年12月31日 1年 3,236元/㎡ 5% 152,925元(計算式:945.15㎡×3,236元/㎡×5%=152,925元) 3 106年1月1日到106年12月31日 1年 3,236元/㎡ 5% 152,925元(計算式:同上) 4 107年1月1日到107年12月31日 1年 3,271元/㎡ 5% 154,579元(計算式:945.15㎡×3,271元/㎡×5%=154,579元) 5 108年1月1日到108年12月31日 1年 3,271元/㎡ 5% 154,579元(計算式:同上) 6 109年1月1日到109年8月17日 229天 3,335元/㎡ 5 % 98,880元(計算式:945.15㎡×229天/365天×3,335元/㎡×5%=98,880元) 7 109年8月18日到109年11月20日 95天 3,335元/㎡ 5 % 41,020元(計算式:945.15㎡×95天/365天×3,335元/㎡×5%=41,020元) 784,794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