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何奇澄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秀珍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曉秋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李輝宏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許世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何奇澄自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下午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5,419,180 元之無擔保債務 。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 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 務總金額則有5,419,180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 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 ,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9月8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 調解,惟於109年10月15日調解不成立。上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佐參, 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7年度 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為證。又查,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僅有太保南新 郵局帳戶,於109年8月18日存款餘額為100 元。又查,聲請
人沒有持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終 身醫療健康保險,僅有投保一般的意外險。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借款原因及停止清償的原因:聲請人陳稱 伊債務多為信用卡及信貸,其多為用於生活支出開銷或以債 養債,然因高循環利息導致債務積欠越來越多,最後無法繳 納,而積欠大筆債務,並非係無正當理由而停止清償。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目前從事自由業臨時工,每月收入24,000元。 伊願意每個月償還1,500 元,以1個月為1期,共清償72期, 合計6年。
六、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一)本件聲請人陳稱伊對於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 所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5,419,180 元云云。而查,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9年12月8日函文,陳報 債權金額為1,979,832 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前置調解程序以109年9月28日函,陳報計算至109年9月24 日之債權金額,其中現金卡本金為398,703元、利息為1,097 ,354元;信用卡貸款本金為127,412元、利息為284,694元)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109年12月7日民事陳報狀 ,陳報債權金額為412,270元,其中本金為108,178元、利息 為302,322元、訴訟費用為1,770元。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9年9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 為497,764 元,其中本金為124,084元、利息為373,180元、 其他費用為500元。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9 年9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20,753元,其中本 金為59,838元、利息為158,065元、違約金為2,850元。債權 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9年9月30日債權人債權陳 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637,145元,其中本金為169,048元、 利息為395,229元、違約金為70,579元、訴訟費用為2,289元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09年10月6日民 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81,441 元,其中本金為79,444 元、利息為138,747元、專案補償款為9,000元。債權人交通 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以109年10月6日函,陳報債權金額 為3,356元,其中債權額3,300元、執行費56元。債權人台灣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09年9月28日民事陳報狀,陳 報債權金額為681,604元,其中本金為189,723元、利息為49 1,381元、程序費用為500元。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109 年10月13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 665,741 元,其中本金為448,000元、利息為1,152,759元、 違約金為55,404 元、程序費用為9,578元。又前置調解債權
明細表中,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 為652,816元,其中本金為176,522元、利息為416,103 元。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為1,072,011 元 ,其中本金為238,796元、利息為831,255元。債權人板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為285,198元,其中本金為91, 675元、利息為163,779元。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債權金額為859,322元,其中本金為254,095元、利息為60 5,227 元。另查,關係人即債權受讓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註:債權人清冊未 記載)以109年10月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原債權人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經數次讓與,債權已合 法移轉,並陳報債權金額為25,339元,其中本金為9,447 元 、利息為3,392元、專案補償款為12,500 元。另關係人即債 權受讓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註:債權人清冊 未記載)於109年10月6日以民事陳報狀,陳報原債權人台灣 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經數次讓與,債 權已合法移轉,並陳報債權金額為26,997元,其中本金為11 ,899元、利息為6,098元、專案補償款為9,000元。因此,聲 請人實際上所負欠之債務,至少應該在8,383,690元以上。(二)第查,聲請人目前從事臨時工的粗工,到工地拆板模,或是 幫忙搬板模給師傅架設,每個月收入大約24,000元。又查, 聲請人所提列的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房租6,000元、 伙食費6,000元、行動電話費500元、交通費500元、日常生 活用品支出1,500 元,合計為14,500元。因聲請人所主張之 生活費用支出金額14,500 元,未逾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9年 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倍即14,866 元之數額,核其所主張 之金額,尚屬合理,應可採認。另查,聲請人主張必須扶養 一名尚在念書的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然查,聲 請人在本院調查詢問時,陳稱伊三名子女,一個25歲、一個 23歲、一個21歲,而查其中年紀最小的子女是89年8月30日 出生,現在已經成年。因此,聲請人主張扶養子女費用的部 分,應不予認列。又查,聲請人主張伊必須扶養母親,每月 的扶養費用為3,000 元。而查,聲請人母親年齡已逾78歲, 其名下無不動產,僅有西元1994年出廠之老舊汽車一部,且 無任何收入,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107年度及108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等資料可佐。又查,聲請人還有四個兄弟姊妹,聲請人 依法應負擔其母親每個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的五分之一。而 查,聲請人主張伊支出母親之扶養費每月3,000 元,此數額 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110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3,288元
)的1.2倍即15,946元及受扶養人之需求,尚無過高之處, 應可採認。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西元1988年出廠,車號00 -0000 號汽車一部,車齡已32年,車子老舊,殘值甚微。另 查,聲請人存款餘額僅100元;而聲請人107年度及108年度 ,均無所得收入資料。聲請人現從事粗工,日薪1,200 元, 一個月大約工作20天,每個月收入約24,000元。再查,聲請 人於59年12月間出生,現在年齡已逾50歲,距法定強制退休 年齡65歲僅剩餘15年的期間而已。如果以聲請人每個月薪資 24,000元來計算,扣除聲請人必要生活費14,500 元及母親 之扶養費用3,000元,每個月僅剩餘大約6,500元。以此數額 ,如果欲清償之前對上述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所負欠之8,383,690 元以上的債務,至少必須要歷 經1289個月即107年以上的期間,始能夠全部清償完畢。然 上述期間,顯然已經逾聲請人得工作的期間。因此,本件堪 認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 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 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八、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之債務多為信用卡及信貸,其多為用 於生活支出開銷或以債養債,然因高循環利息導致債務積欠 越來越多,最後無法繳納,而積欠大筆債務無法清償。本院 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事項,已經配合提供 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並說明伊向債權人借款原因、 停止清償的原因,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證明資料,可認為 已盡其所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8 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本件 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九、至於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函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8日提出之民 事陳報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4日民 事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民 事陳報狀、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7日民事陳報 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民事陳報狀、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民事陳報狀、良京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9日民事陳報狀、滙誠第一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8日民事陳報狀、滙誠第二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8日民事陳報狀、新加坡艾 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12月18日民事陳報狀所述 之意見內容。因依上述的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本院審酌債權 人上揭陳述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結果無影響,爰不逐 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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