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8號
抗 告 人 蔡昇達
相 對 人 蔡風林
蔡菀庭
關 係 人 蔡朱秀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1
09年度監宣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蔡菀庭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菀庭(即原審 聲請人,以下逕稱姓名)為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蔡風林( 即原審相對人,以下逕稱姓名)之長女,蔡風林因病無法處 理事務,爰依法聲請如原審裁定主文第1至3項所示等語。二、原審經審驗蔡風林之精神狀況,並審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 義長庚紀念醫院醫師周士雍之鑑定結果,認為蔡風林已達重 度失智,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爰裁定為監護之宣告,並參酌訪視報 告及關係人蔡朱秀鑾(以下逕稱其姓名)、蔡菀庭與蔡風林 分別為夫妻、父女關係等情形,爰選任蔡朱秀鑾、蔡菀庭分 別擔任蔡風林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三、抗告意旨略以:蔡風林沒有必要受監護宣告,且蔡朱秀鑾與 蔡菀庭勾結,均不適宜擔任;如果認為蔡風林應受監護宣告 ,則應由抗告人擔任監護人,並由蔡朱秀鑾或蔡美鈴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四、本件經審酌全部卷證,認原審裁定宣告蔡風林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並指定蔡朱秀鑾、蔡菀庭分別為監護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之部分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 之事實及理由。補充說明如下:
(一)蔡風林應受監護宣告:
⒈抗告人主張蔡風林不應受監護宣告,經本院詢問有何可以 推翻原審囑託醫師的證據,抗告人答稱略以:要再跟周醫 師討論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由此可知,抗告人並未 能提出具體證據推翻,又抗告人雖主張要與周醫師討論等 語,但周醫師已在原審以鑑定人身分具結並出具鑑定報告
,所以其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見原審卷第45頁)有相當 之憑信性,且未見有其他事證顯示周醫師要推翻自己的報 告,本件自不能單憑抗告人前開陳述,而認定前述的鑑定 報告不可採。
⒉原審除了依據前述的鑑定報告外,還有親自詢問蔡風林, 而蔡風林對於如是否認得在場的配偶蔡朱秀鑾及女兒蔡菀 庭、出生年月日、現在是民國幾年、有幾個孩子、請舉起 右手、左手、比出耳朵等問題,蔡風林均無法正確的應答 ,此有勘驗筆錄存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7至39頁),原審 綜合前開審驗蔡風林心智狀況及專業鑑定報告之結果,認 定蔡風林應受監護宣告,並裁定宣告蔡風林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乃依據專業的判斷及事證而為,符合法 律的規定 ,抗告人徒憑前詞爭執,洵不可取。
(二)抗告人另主張應重新選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並無理由:
⒈原審函請嘉義縣政府為訪視調查,該報告略為(見原審卷 第215至218頁):蔡風林與蔡朱秀鑾同住,蔡朱秀鑾並為 蔡風林之主要照顧者,並有意願擔任監護人,蔡朱秀鑾因 為本件監護造成家庭間的誤會與衝突,感到難過。 ⒉原審考量蔡朱秀鑾為蔡風林的主要照顧者及配偶,又是抗 告人與蔡風林之其他子女的母親等情,因而裁定由熟悉蔡 風林之生活需求並具有深厚情感的蔡朱秀鑾來擔任監護人 ,以增進蔡風林之利益,並期待降低子女間的誤會與衝突 ,核屬有憑及妥適。
⒊雖然抗告人主張蔡朱秀鑾與蔡菀庭間有勾結,並要提告等 語,但抗告人就此部分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抗告人始終 不認為蔡風林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從其忽視原審的勘驗 過程及前述的鑑定報告內容等部分,已可見抗告人不能顧 及蔡風林之權益,反而是蔡菀庭發現父親蔡風林已不能處 理事務,為恐損及蔡風林的權益,為其主動聲請監護宣告 ,並建議由母親蔡朱秀鑾來擔任監護人,自己則協助蔡朱 秀鑾,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益見蔡菀庭能主 動保障蔡風林之權益,是抗告人之前述主張,要非可採, 原審於考量蔡風林的生活狀況,與親人的關係互動形、前 述訪視報告內容等部分後,指定由蔡朱秀鑾、蔡菀庭分別 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認事用法均有憑 據,且符合法律規定。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指摘原裁定宣告蔡風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及人選不當,求予廢棄改定,為無理由,原審宣告蔡風林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由蔡朱秀鑾、蔡菀庭分別擔任監護
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核無違誤,應予維持,爰將本 件抗告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裁定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