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9號
CYDV,109,勞訴,9,20210219,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被上訴人 李泳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泳江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00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1/1頁


參考資料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