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8年度,3號
CYDV,108,訴更一,3,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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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侯久男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
被 告 胡雜

郭林翠娥

侯永璋即侯勝田


侯勝雄

侯昇利即侯勝利


胡安振

侯陳金娥

侯峻隆

侯余梅絨

侯文嘉

侯鄒秀華

黃月英



侯榮二

侯文明(兼侯祝滿之繼承人)


林侯桂鳳(即侯祝滿之繼承人)

侯文珠(即侯祝滿之繼承人)


侯文英(即侯祝滿之繼承人)


蔡明坤

侯文生

被 告 蔡清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侯陳金專(即侯錫欽之繼承人)

侯辰虹(即侯錫欽之繼承人)

侯乃文(即侯錫欽之繼承人)

侯配晴(即侯錫欽之繼承人)


侯阿女(即侯祺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10
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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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