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侯久男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被 告 胡雜 郭林翠娥 侯永璋即侯勝田 侯勝雄 侯昇利即侯勝利 胡安振 侯陳金娥 侯峻隆 侯余梅絨 侯文嘉 侯鄒秀華 黃月英 侯榮二 侯文明(兼侯祝滿之繼承人) 林侯桂鳳(即侯祝滿之繼承人) 侯文珠(即侯祝滿之繼承人) 侯文英(即侯祝滿之繼承人) 蔡明坤 侯文生 被 告 蔡清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被 告 侯陳金專(即侯錫欽之繼承人) 侯辰虹(即侯錫欽之繼承人) 侯乃文(即侯錫欽之繼承人) 侯配晴(即侯錫欽之繼承人) 侯阿女(即侯祺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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