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05號
CYDV,108,訴,805,202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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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5號
反 訴 原告 石在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鄭佾展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
處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被告對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
即原告返還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計新臺幣(下同)395,4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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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