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0號
CYDM,110,聲,160,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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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明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方明雄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金訴字 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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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