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0號
CYDM,110,聲,130,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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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國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國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國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 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 亦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 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 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 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 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 (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 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 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 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 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附表所 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 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 年10月29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4所 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 至4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



,係在109 年10月29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罪數為4 罪,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罪 名、罪質與保護之法益均相同,犯行模式亦類似,揆諸前開 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 罰之社會功能不符。是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 事政策,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受刑人溫國勝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07 年7月11 日上午8時55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09 年6月3 日上午9時25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07 年8月11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 年度朴簡字第321號 109 年度簡上字第168 號 109 年度朴簡字第391 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8日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 年度朴簡字第321號 109 年度簡上字第168 號 109 年度朴簡字第391 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9日 109年10月30日 110年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編 號 4 以下欄位空白 以下欄位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09 年7月8 日上午9時12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 年度朴簡字第35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 年度朴簡字第3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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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