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0年度,122號
CYDM,110,嘉交簡,122,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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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O THANYAPORN即雅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KHO THANYAPORN即雅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2時59分」更正為「2時58分」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核被告KHO THANYAPORN即雅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於不能正常操控車輛 之情形,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仍駕車上路,不顧政 府大力宣導不得酒後駕車,漠視用路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 產之安全,枉顧大眾交通安全,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經濟狀況為 勉持,本件為初犯,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1號
  被   告 KAO THANYAPOEN(中文名:雅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KAO THANYAPOEN(中文名:雅朋)於民國110年1月10日上午 10時許,在嘉義縣○○鄉○○村○○路0號之工廠飲用啤酒,迄於 同日中午12時許飲畢,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 毫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該處騎乘 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2時59分許,行經嘉義縣○○ 鄉○○村○○路0段000號前時,與郭嘉綺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肇事,經警據報到場,對其施以吐氣酒 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下午3時3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高達每公升0.40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雅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道路○○○○○○○○○○道路○○○ ○○○○○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各1份及現場及車損照片17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邱 朝 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 玥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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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