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2號
CYDM,110,單聲沒,12,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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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采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
度偵字第59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
8年度緩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采潔因犯商標法之罪,業經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987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衣服1件(即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1478號),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所涉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9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08年度上 職議字第29號處分書各1份附偵查卷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而本案扣案之仿冒香 奈兒商標衣服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上揭說明, 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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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