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號
CYDM,110,單禁沒,2,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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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13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肆柒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世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 定,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69、1200、13 97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前案紀錄在卷可考。而該 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驗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706公克),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上揭 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 ,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 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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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