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55號
CYDM,110,交易,55,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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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有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073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柳有為因過失傷害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 。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 告訴人鄭文厚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件: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07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犯罪事實
一、柳有為於民國109年7月11日下午1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嘉義縣○○鄉○○道0號高速公路竹崎



交流道(北往南)方向行駛,行駛至嘉義縣○○鄉○○村00000號 與東義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駕車駛至交岔路 口時,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且依當時天 候陰、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遵守交通號誌之指示,於上開交 岔路口左轉往南後,貿然闖越紅燈直行,適有鄭文厚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盧山橋往仁和方向(西 往東),在交岔路口停等紅燈,待綠燈亮起起步執行行駛時 ,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鄭文厚受有左側鎖骨骨折、 背部及左髖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鄭文厚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柳有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鄭文厚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20張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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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