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30號
CYDM,110,交易,30,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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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
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榮謀因過失傷害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而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朱 榮煌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 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件: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8886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    犯罪事實
一、陳榮謀於民國109年5月29日18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市東區市宅街21巷25弄由西往東 方向行駛,途經與市○街00巷○○設○○○○○號誌之路口(市○街0 0巷○○○○○○○號誌)處時,適有朱榮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市宅街21巷由南往北方向行經上揭路口。



陳榮謀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 ,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汽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時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 心通過,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光線、路面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 駛入上揭路口,不慎與亦疏未注意之朱榮煌所騎乘之機車發 生碰撞,致朱榮煌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左髖挫擦傷之傷害。二、案經朱榮煌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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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