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1號
NTDV,110,消債清,1,2021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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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戴文德 

代 理 人 陳偉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 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 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 用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 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提起本件清算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 費1,000 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1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2 月1 日以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1 號裁定,命聲請人即 債務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 元及預 納郵務送達費用1,150 元,前開裁定已於110 年2 月4 日送 達聲請人即債務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 人即債務人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查詢日期至110 年2 月18 日之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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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