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戴文德
代 理 人 陳偉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預納郵務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 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 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 用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 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 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又本院酌定聲請 人應預納之郵務費用為1,150 元(計算式:【聲請人1 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4 人】×每封43元×10次-聲請費1,000 元 =1,150 元),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