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94號
NTDV,110,司促,994,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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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8,45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文宏於91年06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118,454元整,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文宏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26526│     │1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文宏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   │
│  │94406 │     │1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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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