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3號
NTDV,110,司促,873,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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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曉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0,109元,及其中9
  1,289元,自民國109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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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