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40號
NTDV,110,司促,840,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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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徐慰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麗美即陳傳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傳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9年2月14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9,0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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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