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徐慰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志祥即全松麗菁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慧珍即全松麗菁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慧珊即全松麗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全松麗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8年6月27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65,1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