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瑞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瑞連
一、債務人簡瑞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15,652元
,及其中㈠363,183元自民國109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8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㈡333,221元自民國109年9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1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280,614元自民國109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1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㈣98,768元自民國109年9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7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㈤1,715,846元自民國
109 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4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㈥124,020元
自民國109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4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簡瑞鑫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瑞連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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