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5號
NTDV,110,司促,765,2021020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瑞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瑞連 

一、債務人簡瑞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15,652元
  ,及其中㈠363,183元自民國109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8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㈡333,221元自民國109年9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1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280,614元自民國109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1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㈣98,768元自民國109年9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7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㈤1,715,846元自民國
  109 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4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㈥124,020元
  自民國109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4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簡瑞鑫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瑞連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