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宥樺即李士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榆惠
一、債務人李宥樺即李士宏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491,126元
,及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3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如就債務人李宥樺即李士宏之財產執行無效果,
由債務人黃榆惠給付之;㈡新臺幣5,702元,及其中新臺幣
5,146元,自民國110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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