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真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福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3,000元,及自民國110
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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