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29號
NTDV,110,司促,1129,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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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甄  


債 務 人 王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3,578元,及自民國109
  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9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蔡甄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王意華
  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金額205,935
  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蔡甄自應還款日民國109年09月25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03,578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意華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
  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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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