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9號
NTDV,110,司促,1119,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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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仕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范仕杰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 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 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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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