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5號
NTDV,110,司促,1115,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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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忠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829元,及自民國95年9月
  10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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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