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02號
NTDV,110,司促,1102,2021022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顧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0,0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顧惠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5日止累計110,023元正未給
  付,其中30,629元為消費款;79,39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顧惠珍  │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629 │     │月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