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5,8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小玲於民國92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1
月18日起至民國96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5日止累計384,121元正
未給付,其中113,503元為本金;270,534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小玲於民國95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5日止累計98,117元正未給付
,(其中26,060元為本金, 71,876元為利息,181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黃小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5日止累計3,633元正未給付
,其中16元為消費款;3,61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小玲 │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3503│ │月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小玲 │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元 │ │月6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黃小玲 │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060 │ │月6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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