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莊聰敏
被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訴訟代理人 張毓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辦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 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勞動事件調解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8萬元,但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就同一請求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3萬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已逾10萬元,本院認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顯不適 當,應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玉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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