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7號
NTDM,110,聲,77,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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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世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世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世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8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 署教字第11001416150 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 年2 月1 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6150 號核准假釋,而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 年9 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 署110 年2 月1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6151 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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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