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景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景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景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 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5800 號函辦 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 年1 月22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5800 號核准假釋,而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7 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 署110 年1 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5801 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