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6號
NTDM,110,聲,106,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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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東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東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東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彰 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10 年2 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2220 號函核准假釋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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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