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誌
石靜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
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一O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號、第二一六六號被告賴建誌、石靜怡詐欺等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建誌、石靜怡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81 號、第21 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著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賴建誌、石靜怡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81 號、第2166號案件偵查 後,認被告等均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09 年10月12日均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 第181 號、第216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鑑定後,結果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 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暨所附委任書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詳表 資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 報告書暨所附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詳 細報表(註冊/ 審定號:商標00000000)各1 件、扣案物照 片3 張附卷可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均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該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本件之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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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物 品 名 稱 │數量│註冊/ 審定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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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HELLO KITTY 輪廓圖」│48件│00000000 │
│ │商標之手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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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小叮噹/哆啦A夢及圖」│2件 │商標00000000│
│ │商標之眼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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